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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媒人居间服务隐瞒相亲人身体健康怎么办?

李** 河北-邢台 合同订立咨询 2018.01.07 13:40:23 11人阅读

我有个亲戚今年40多岁了,通过民间媒人居间服务介绍认识了一个20多岁的女孩,后来发现那个女孩是带有疾病的,想要请问下这样的情况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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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媒人获得费用合理,不符合不当得利条件。一般来说,媒人介绍适婚男子或女子的情况下,只要男女达成婚约的,就属于介绍成功,按照民间风俗,媒人有权获得“红包”费用。而按照《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的规定,“不当得利”要求:受益人获得报酬,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者法律上的根据消失而致受害人利益损失。

二,尽管居间合同不适于人身关系,但媒人介绍符合居间行为要件。按照《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可见,媒人介绍他人相亲的行为完全符合居间行为的构成要件。现实中,在“媒人介绍行为”没有可适用的法律条款时,可以参照适用居间行为的规定。

三,媒人介绍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合同法》第425条第2款的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据上面分析,媒人介绍行为可以认定为居间行为,如果存在过错,如隐瞒相亲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8-01-07 13:44: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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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梁某作为大龄“剩男”,想尽快结束单身生活,遂找到邻村媒婆张某,请其帮忙介绍一些适婚女性。张某将她的侄女肖某介绍与梁某认识,其两人逐步发展成恋人关系。但在两人相处过程中,梁某听闻肖某有些精神不正常,便找来媒婆张某询问清楚。张某作为知情人士,故意隐瞒这一情况,并一直在梁某面前强调肖某精神正常、无任何问题。最终,在同居期间,因肖某病发而事情败露,梁某此时便要求返还彩礼等各项费用。
  【分歧】
  在要求返还彩礼的过程中,媒婆张某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在介绍相亲的过程中,为了促成双方缔结婚约并获取介绍费用,隐瞒事实情况的行为属不当得利,应返还所获介绍费,而不应承担其他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梁某委托张某,请求其帮忙找寻适婚女性,而张某在促成梁某、肖某缔结婚约后,按照风俗收取介绍费。尽管未订立合同,但从行为性质上与居间合同相似,故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居间行为。那么,在介绍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对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媒婆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居间行为,分析如下:
  第
一,媒人获得费用合理,不符合不当得利条件。张某在为梁某介绍适婚女子的情况下,只要梁某、肖某达成婚约的,就属于介绍成功,按照民间风俗张某有权获得“红包”费用。而按照《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的规定,“不当得利”要求:受益人获得报酬,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者法律上的根据消失而致受害人利益损失。
  第
二,尽管居间合同不适于人身关系,但媒人介绍符合居间行为要件。按照《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可见,媒人介绍他人相亲的行为完全符合居间行为的构成要件。现实中,在“媒人介绍行为”没有可适用的法律条款时,可以参照适用居间行为的规定。
  第
三,媒人介绍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合同法》第425条第2款的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反映到本案中,媒婆张某在接受男方梁某的委托后,张某的身份就转化为“居间人”。而按照上述规定,张某介绍相亲过程中隐瞒了肖某精神病史的重要事实情况,损害了梁某的选择权并导致了严重后果,故男方梁某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我整理出来的关于民间媒人居间服务隐瞒相亲人身体健康怎么办的一篇相关案例给您参考。

2018-01-07 13:4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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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媒婆介绍对象,并给予一定报酬的行为,应认定为居间行为。所谓居间行为,即是指作为中间人为双方牵线搭桥、举荐媒引,并促使交易双方成交的活动。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媒婆在明知有病的情况下,仍将其介绍的行为,应担负责并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您好,关于新婚姻法对婚前隐瞒精神病的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婚前隐瞒病情,结婚以后知道了,那么就一定可以申请离婚吗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即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那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婚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认定明确了具体的判断标准,这也是为了维护婚姻的严肃性和法律强制性,夫妻双方都要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而不能为了逃避自己的义务而随意解除婚姻关系。夫妻之间应当学会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综上所述,男女双方办理结婚手续时,应该诚实的告知对方自己的情况。按照婚前隐瞒病情新婚姻法方面的规定,如果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对方患有严重疾病,婚前并没有告知的,当事人有权提出离婚。查证后,可以判决离婚。这些疾病一般指的是久治不愈的性病、精神性疾病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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