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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失业者获得失业救济金之时,若彼等成功寻得新的就业机会,则失业救济金的发放便会随之停止。试想,如果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救济金期间成功实现再就业,那么他们应当迅速向当地负责提供失业保险服务的经办管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申请终止其领取失业保险救济金的权利。该经办机构在收到此类申述后,将会暂停发放其余未发放的失业保险救济金(退役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仍将予以保留),因为只有如此,新增用人单位才能够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失业者本人也不会涉及欺诈行为,从而避免被追究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遇不可抗力或自身方面存在影响额领取问题时,失业者们有义务及时向经办机构如实交代情况,以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他们有意隐瞒、拒绝返还,劳动和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据相关程序将此情况上报处理,甚至可对其处以500元人民币以上至1000元人民币以下不等的罚款;如果情节较严重,可能触犯刑法的,司法系统亦会介入调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有人冒充失业者领取失业救济金,一旦被我们的监管机构查证属实,非但已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必须要求归还,我们还会在此基础上处以高额的罚款,罚金数额为两倍以上至五倍以下。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024-04-03 15:38: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