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通常都能够向法院诉讼。作为劳动者,单位向法院诉讼的,积极应诉即可。 在法院开庭前,劳动者作为被告应当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手续,即使是仲裁时已提交的,在诉讼阶段还要再次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限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期满不诉讼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限定的时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限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那么,如果有异议呢,根据《劳动法》第8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