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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公安机关立案

周* 湖南-永州 行政诉讼咨询 2024.04.08 15:35:53 411人阅读

行政案件公安机关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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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通常情况下,在涉及到治安案件处理过程中并不存在所谓的“立案”概念,而是仅仅涉及到“受案”这一环节。也就是说,对于所有向公安机构报案、控告、投诉或是那些主动向警方自首,以及从其他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转移过来的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行为,公安机关都会对此予以受理,并且进行详细的登记备案工作。
治安案件是指由公安机关和基层保卫组织依法对那些需要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违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行为以及那些无法被认定为刑事案件的轻微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展开相关调查取证,进行严肃处理而形成的法律文件。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024-04-08 15:41:5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因此,刑法对刑事的案件的追诉是有时效的,过了时效原则上就不在追诉。所以,这要结合具体是什么案件,这种案件的最高刑是什么来确定;只要还在追诉期内,有证据的,公安机关都应当受理。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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