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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当老年人在养老院内摔倒受伤时,如果是因为养老院地面环境存在潜在危险而引发事故,那么养老院便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反之,若无此方面原因,仅仅是由于行动不便或者其他外在因素引起的意外,养老院便无需承担赔偿之责。
对于不幸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者而言,如因医疗救治而产生的各项开支,以及由于无法工作所导致的收入减少部分,皆属于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
其中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另外,如果受害人因此次伤害而导致身体伤残或失去了劳动力,所需增加的日常生活支出以及收入损失部分,也可要求赔偿,如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等实际发生的康复费、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等。
而如果受害人最终不幸身故,赔偿义务人除了要支付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付的本条款第一款中所述的相关费用以外,还需额外承担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为处理死者后事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4-04-15 14:37:1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