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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是否扣除医保报销部分

周* 辽宁-抚顺 医疗保险纠纷咨询 2024.04.16 17:09:19 415人阅读

赔偿是否扣除医保报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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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医保赔偿与被告赔偿额之间的分配问题,原告已经通过医保进行了相关费用的报销,此种情况下是不能够被作为被告需要承担的赔偿额中的减项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以下几种情形的医疗费用并不据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之内:
首要的就是应当直接得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那部分;
其次为应当归属于第三方责任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还有就是应当由公共卫生部门来承担的医疗花费;同样,在境外接受治疗时产生的费用也不在医保基金支付的考虑范畴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024-04-16 17:22:48 回复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法律意见】 可以去社保部门,也可以委托单位代领。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劳动者属于工伤,即劳动者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劳动者属于工伤,因为该赔偿项目是法定的工伤待遇,必须以构成工伤为前提。 2、经过伤残鉴定,属于5-10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4级的工伤工伤职工失去了劳动能力,所以由单位保留其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所以1-4级的伤残职工不存在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3、劳动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者提议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仍然在劳动合同期内或者与用人单位一直保持劳动关系,则不存在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只有劳动关系终结时,才存在支付费用的问题。

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理由,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凭医院急诊病历: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医疗终结后,治疗结束后、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方可转院,由个人或单位先用现金垫付,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异地安置人员结算程序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是在出院或者转院之后报销、化验报告单,即时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病历证书,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转诊转院结算。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复式处方,急诊抢救终结后、处方及有效单据,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分管院长签字、检查、发票;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结算程序,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历,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转诊转院审批表、有效费用票据: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先省内后省外;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市内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进行: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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