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去的地方或对公众开放的地方;公众是指社会上大多数的人或大众。因此,仅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讲,公共场所就是指供社会上大多数人从事工作、购物、学习、文化、娱乐、体育、社交、参观、旅游和部分生活需求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这一解释突出了公共场所系相对于私人场所而言及可由多数人进出、使用的功能特征。从对“公共场所”的最狭义理解来看,一般应强调该场所“供非固定人员进出、使用”的功能特征,唯此方能体现公共场所的涉众性。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293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主要有以下区别:
1、寻衅滋事罪不一定要以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通常是通过自己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寻求精神,以满足自己藐视社会,逞强称霸的流氓心理,因而寻衅滋事的动机主要是逞强斗狠、耍威风、取乐等。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伤害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所以,寻衅滋事罪是“无事生非”,而故意伤害罪是“事出有因”。
2、寻衅滋事罪对他人人身损害的程度仅限于造成轻伤以下的后果,故意伤害罪造成人体伤害的结果则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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