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限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5条限定:“学校、幼儿园的教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做法。”小析数学成绩不好,老师就对他罚站,用木板或教鞭打手心,老师的错误做法严重侵害了小析的人格尊严和其他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限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看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第48条限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员工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因此,对老师的违法做法,小析能够同爸妈一起向校主管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能够要求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当然,对老师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做法,有权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处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诉讼讼。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置,则能够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置。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可以转回.依据《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内转学的,持户籍、居住地变更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联系表,学生持联系表到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校同意并签章后,回到原就读学校确认。经转出和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可参照 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学应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转学手续办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转学学生须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实行“籍随人走”。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不予转学: (一)中小学起始年级的 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人身损害赔偿是最为常见的诉讼案由之一,人身损害赔偿法都有哪些具体规定呢,那么身损害赔偿法全文内容有哪些,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规定是什么,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呢,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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