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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认为可能判处死刑的标准是什么

李** 福建-宁德 死刑辩护咨询 2024.05.10 17:17:00 339人阅读

基层法院认为可能判处死刑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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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众所周知,死刑乃是一种最为严厉之惩罚措施,其主要适用于那些犯下极其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
然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其分则部分,对于适合适用死刑的条款进行了极为严谨的限定。
例如,对于有资格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满足“对国家及人民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且情节极其恶劣者”、“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或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造成严重后果者”、“情节特别严重者”以及“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及人民带来特别重大损失者”等诸多条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024-05-10 17:18:00 回复

1、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款物的权属对案件的定性具有重要影响。实践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非法侵吞、挪用的财产,如果属于代为管理的国家财产,就应该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如果属于村集体的自有财产,则成立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2、因此司法机关要想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作出准确的定罪,就必须对该职务行为所侵害财产是国家财产抑或是村集体自有财产作出甄别和判断。
3、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管理、支配或经手的财产按其性质或权属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村集体的自有财产,属于村集体所有。主要包括村办企业财产、村提留资金、土地补偿款、村办经济实体所获得的利润、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出售、承包、租赁所得、村集体自我积累的资金等。另一类是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代为管理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主要包括代为发放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社会捐助款物,土地征用补偿款中的安置费、青苗补助费以及代征、代缴的税款、计划生育罚款、党费等。实践中,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都可能成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对象。
4、当犯罪对象是村集体财产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该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应当定职务侵占罪。之所以将村民小组组长的行为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而不是贪污罪,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涉案款物的属性,即村民小组组长侵占的是村民小组的集体财产。换言之,如果村民小组组长侵占的是代为管理的国家财产,那么,对其行为就不能定职务侵占罪而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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