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况承租人未能依法主张并享受优先购买权:
首先是当房屋共有成员表达了其购买意愿时,承租方无法再行提出购买请求;
其次,当出租方决定出售房屋给自己的直系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等直接亲人时,承租人也无法据此主张其优先购买权;
再次,若出租方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且承租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仍未明确表态是否愿意购买该房屋时,则视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最后,如有第三方以善意和公正的态度购买了租赁房屋并且已经完成相应的登记手续,该承租人同样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