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将负责支付如下事项所需的支出:
(一)职工遭受损伤后所接受的医疗救治及康复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二)住院期间所享有的伙食补贴;
(三)前往统筹地区以外进行诊断、治疗所需的长途交通费及住宿费用;
(四)在终止或解除劳务合同时,应得到的一次性医疗补助;
(五)参与劳动能力等级评估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以及(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涉及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