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婚前阶段,对方的家长为这对夫妇购买了房子支付了款项,这种行为被视为是对他们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家长有明确申明将这些费用赠与各方子女。
而当夫妇两人已经步入婚姻阶段之后,如果另一方的家长依然为他们购置家庭房产出资,此时需要根据之前的约定来处理这些款项;
若无明确之约定或规定不够详尽之处,则这些款项应归属夫妇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