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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拍照侵犯他人肖像权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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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4.19 · 1772人看过
导读:首先,如果未经同意用手机拍摄他人,虽不构成肖像权侵权(因无营利目的),但仍属不道德行为。 可能无意中侵犯他人权益。 我们应及时要求行为人删除照片,保障他人权益不受损。
公共场所拍照侵犯他人肖像权么

一、公共场所拍照侵犯他人肖像权么

首先,依据具体情况分析,若仅限于用手机进行摄影活动,在尚未征得个人明确同意的前提下,虽然此种做法不被认为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害,但由于其并无谋求营利之目的,那么便可排除在侵权行径之外。

其次,毫无疑问,这其实是一种缺乏公共道德的行为表现。

当事人手中持有的包含他人肖像的照片,可能会在无意间侵犯到别人的权益。

对于此类情况,我们应当及时采取行动,要求行为人现场删除相关图片,从而保障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二、公共场所卫生主要内容不包括什么

公共场所卫生主要包括空气卫生、饮水卫生、微小气候以及公共用品用具卫生等。

公共场所是指在自然环境或人工环境的基础上,根据人们生活和社会活动的需要,由人工建成的具有多种服务功能和一定维护结构的公共建筑设施。是人们学习、工作、出行、旅游、渡假、交往、娱乐、购物、美容等活动的临时性生活环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共场所拍照侵犯他人肖像权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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