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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老师打学生的行为所持的态度是:老师打学生,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允许的。其具体规定如下: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所以,老师经常打学生骂学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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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打学生怎么办?
第一,安慰孩子:帮助孩子平静情绪:抱抱她亲亲她,告诉她无论怎样你就在她身边;
第二,检查伤势:有无外伤或者根据孩子的表现做进一步有无内伤的检查(一般情况下正常的老师不会下狠手导致孩子内伤的!)
……
根据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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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8
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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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师毒打学生将其打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二、老师打学生,学生意外死亡
此时学生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一般情况下老师并不构成犯罪,但要受到行政方面的处罚。但如果老师本身打学生的行为已经造成学生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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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打学生相关咨询
律图新疆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通常而言,签订三方协议并不会对即将毕业的大学本科学子参与编制考试带来负面效应。
然而,如果当事人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他们将会丧失应届生这一身份属性,从而也就无法申请那些仅面向应届生的职位空缺。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精神和程序要求,在经过充分的供求双方会面交流以及互惠选择等环节后,毕业生、用人单位以及高等教育机构都有义务共同签署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此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工作的关键性参考依据。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律图宿迁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若未能签署四联单,同样有机会顺利完成学业。
四联单实际上乃是院校为搜集、整理和分析毕业生实际就业状况所创设的一种方式,其本身并非毕业生获得毕业资格的必备要素。
学生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院校所提供的就业指导及职业规划安排,或者自行寻求职业发展路径。
倘若学生未曾签署四联单,院校或许会将其视为尚未找到合适工作的待业者,从而对院校所公布的就业数据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律图鹤壁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我现将提供关于教师侵害学生人身伤害责任的补偿标准如下:
首先是医疗费用方面。
对于这类赔偿情况,通常应当依据治疗所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来进行判定。
其次是在伙食费用方面。
我们会按照国家行政机构普通公务人员出差时的伙食补贴标准(单位为元/天),乘以相应的住院天数,以此作为赔偿金额。
再者,如果受害人在生活中无法完全自理,那么他们的护理费用也应得到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律图滁州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关于孩童在校园中因疏忽导致同伴受伤的解决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家长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若能提供证据证实对方亦存在过失,则可适度减轻其侵权责任;
最后,由于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负有为其提供必要照顾与保护之责。
如果学校未能充分履行此项职责,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至于各自承担的比例如何,须得双方共同商议决定。
若经努力仍无法达成共识,则不妨诉诸法律程序,请求法院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律图玉树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学校采取收取罚款以及罚金的措施无疑是违反了相关法规的。
这种行为被归类于严重滥用职权的范畴之内。
首先,从法律层面出发,我们应当明确认识到学校在本质上是一种事业单位,而非具有执法权限的机构。
因此,国家尚未赋予学校实施罚款的权力。
其次,罚金仅在刑法中得到明确规定,作为对罪行较为严重的罪犯进行经济惩罚的手段之一。
这项司法处罚权,法律明文规定只能由法院这一唯一权威机构行使。
因此,无论是学校还是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团组织乃至企业、事业单位,如果擅自行使上述职权,都将构成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