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负担的债务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其一,夫妻双方均已签署或其中一人在事后予以认可并在职份上有所体现的债务;
其二,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所需所承担的债务;
第三种则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且超越了家庭日常需求之负担的款项,但若债权人能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该项债务确实用于了共同生产经营活动,那么也应当视作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