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中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法定规定应由事发地区域内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若在该县并无设置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情况下,则需移交给上级行政单位,即地级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辖和处理。
而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在两个或更多管辖区域范围内都有涉及,那么根据事故起始点的具体位置,应当由最先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行使管辖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