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后,便由此建立起紧密的法律关系。
在此过程中,他们需接受却也受到用人单位的严格管理,遵循着用人单位的安排履行职责,进而融入到用人单位这一独特群体之中,同时享受到由用人单位发放的劳动报酬及完善的劳动保护措施。
如今,许多劳动者在其工作初期的数月时间内可能会面临用人单位未曾与其签署劳动合同的境遇,这种做法实际上已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理应依据相关规定对劳动者进行相应补偿。
在此基础之上,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双倍作为赔偿。
若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超过一个月,但不足一年后仍未能同劳动者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将会被视为非法用工。
对于这种情形下的劳动者而言,他们有权选择结束当前的就业协议,并且还可以进一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的工资作为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