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被依法进行的刑事拘留并不会产生实质意义上的案底。
所谓的刑事案底,实际上指的是由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后,已被判定为有罪的罪犯或被告人的个人资料、具体犯罪行为详情、审理过程记载以及最终裁决结果等诸多相关内容的详细档案材料。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拘留乃是公安机构和人民检察院应对其直接负责管辖的案件进行侦查工作时,由于某些法定紧急情形的出现而不得不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严厉强制手段。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刑事惩罚,严格来说,这仅是侦查阶段实施的一种强制执行方式,因此,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案底。
唯有那些已经实际遭受刑事处罚的人,方才有可能面临真正意义上的案底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