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肆意滥用虚拟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活动,或利用虚假身份证明申请下来的信用卡进行消费行为;
(二)将已丧失有效支付功能的信用卡继续用于信用卡交易;
(三)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金融交易;
(四)蓄意违规透支的行为。
而所谓“恶意透支”,则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动机和目的,超越银行规定额度或期限后进行透支交易,经过银行多次催缴之后依然拒绝偿还欠款的一种不当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