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的薪酬待遇为原始工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如在遭受工伤之前,员工在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达12个月以上者,其工资标准将根据该月份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2.若员工在事故发生前在用人单位尚未满12个月者,应按照其在事故事件之前的实际工作月数与所发放工资总额的平均值计算原工资标准;
3.对于员工在事故事件发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足1个月之情况,则可依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当月工资作为其原工资标准进行核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