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
凡有如下情况者,将被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构成犯罪的刑罚将依据涉案金额大小或情节轻重程度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所述:
(一)涉嫌使用伪造、编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二)涉嫌使用利用虚假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材料骗取卡片进行诈骗活动;
(三)涉嫌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四)涉嫌盗用他人密码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活动;
(五)涉嫌恶意透支,即用户持卡人身负还款义务却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时清偿逾期款项且经发卡行多次催促后仍然未能履行还款责任。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额度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同时经过发卡行多次催讨、主张权利仍未清偿债务的行为。
因此,若信用卡欠款逾期时间过长且长时间未能足额偿还,银行多次催促仍未能得逞,银行便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情节严重、涉及金额额度巨大,更可能触犯刑法,演变为刑事案件。《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