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已解除婚姻关系的父母仍须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否则即视为触犯相关法律条例。
在此情形下,倘若未按时全额支付子女抚养费用的一方,其权利将可能受到侵犯。
对此,可寻求司法机关之协助,通过向管辖地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强制执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此种情况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明确规定:
在离婚之后,子女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则应承担相应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用。
至于费用的金额及支付期限的长短,则需由双方协商达成共识;
若未能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款所述的协议或裁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裁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确认亲子关系方面,若由女方负责抚养子女,则女方无需提供过多的证据支持。
例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若男方否认亲子关系,女方有权立即要求进行亲自鉴定。
若男方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将据此作出判决,判定男方支付抚养费用。
此外,若男方曾支付过一段时间的抚养费用,且采用银行划款方式支付,则划款凭证亦可作为间接证据予以采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