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离异之后,若非直接承养子女的一方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通常应根据其当月总所得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率向子女支付抚养费用。
若非直接承养方需承担两位以上孩子的抚养责任,那么所支付的比例则可适当提升,然而一般情况下均不得超过其月总所得的百分之五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