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中,通常情况下,拘留期限限制为最长14天。
然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公然结伙进行犯罪活动的重大嫌疑人,其拘留期限便会延长至最多37天。
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公安机关决定对某个被拘留者采取强制措施,且有必要进行逮捕时,他们必须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天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等待检察院的审查和批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