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要求法院解除对公司的限制令,需满足以下三个严格的条件方能获得批准:
首先,须有充分理由证明如果该公司持续存在下去,将会给自家股东带来极为重大且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其次,提出申请解散的股东必须在全体股东中占有至少超过百分之十的表决权;
最后,倘若该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出现了极度困难的状况,以致于股东们无法就如何解决这一难题达成有效的共识并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议,那么也可以考虑向法院提交解散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