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什么是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查看详细>>
  • 劫持航空器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危害了旅客人身、财产以及航空器的安全,也破坏了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但主要是前者。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既可以由中国人构成,也可以由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构成。例如,外国人劫持飞机进入中国境内,也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但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行为人劫持航空器,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这一点是有关国际公约确认并为包括我国在内的所有缔约国承诺的。

    查看详细>>
  • 劫持航空器罪认定

    (一)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与未遂

    区分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关键的是合理确定区分标准。关于这个问题,刑法学界存在着以下不同意见:

    1.着手说。认为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一开始着手实施劫持行为,无论该行为持续时间长短,无论把航空器劫持到哪里,均构成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罪犯已将犯罪工具带入航空器内,在准备开始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就被抓获,因而未能实施劫持行为的,才构成该罪的未遂。

    2.目的说。认为犯罪人劫持航空器的目的一般是要外逃,因此,行为人在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把航空器劫持到了他指定的地点,劫机外逃取得了成功,才算该罪的既遂;如果未能使航空器劫持到预定的降落地,就是该罪的未遂。

    3.离境说。认为行为人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被劫持的航空器飞出了本国的领域以外,即飞出了国境线的,构成该罪的犯罪既遂;否则就是未遂。

    4.控制说。认为行为人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已经实际控制了该航空器的,为该罪的既遂,未能控制该航空器的,为未遂。

    我们认为控制说较为合理:首先,控制说的主张符合国际和国内立法的精神。《海牙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如果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采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采取任何这种行为,或是犯有或企图犯有任何这种行为的人的从犯,都是犯了作为公约的对象的犯罪。依据公约规定,国际法是将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划分为罪犯和嫌疑犯两种的。而嫌疑犯是一种犯罪性质不确定的人犯,其中包括劫持航空器的预备犯和未遂犯,也包含在航空器内构成其他犯罪的罪犯,且不论是罪犯或嫌疑犯都存在着共同犯罪形式。显然,国际公约是以犯罪分子是否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作为既遂与未遂标准的,而不是以犯罪分子的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被劫持的航空器是否飞出国境线作为标准的。本条也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构成劫持航空器罪。因此,犯罪分子在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并已达到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程度,就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应是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既遂;如果犯罪分子在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程度,就应认定为未完成犯罪而构成本罪的未遂。其次,采用控制说为划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更能反映劫持航空器罪的本质特征。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不仅包括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而且包括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虽然也危及了飞行的安全,但却不完全有其非法劫持的性质。而犯罪分子一旦实施了劫持行为,并实际控制了被劫持的航空器,就对该航空器以及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公共安全造成了实际的威胁或破坏,这也正是劫持航空器罪的本质特征所在。因此,将犯罪人实际控制该航空器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挺合适的。至于着手说、目的说或离境说,作为划分本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本罪的本质特征,因此是不可取的。

    (二)本罪与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界限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秩序的犯罪包括三类:

    一类是空中劫持罪,又称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劫机罪,与我国的劫持航空器罪相同。该罪是在1963年的《东京公约》规定的犯罪。

    二是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就一般意义而言,劫持本身也是一种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但是鉴于空中劫持的严重性,1970年的《海牙公约》已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国际犯罪。所以,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实际上是除劫持航空器以外的其他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议定书的规定,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在客观上包括下列犯罪行为: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实施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暴力行为;

    破坏或损坏使用中的航空器而使其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行为;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具有破坏或损坏该航空器而使其无法飞行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操作以至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行为;

    在国际机场上实施足以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暴力行为;

    传送明知虚假的、可能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情报的行为;

    上述行为的未遂行为;

    教唆、共谋或帮助上述犯罪的行为。

    三是妨害国际航空罪,即指除前两类罪以外的其他破坏国际航空秩序的犯罪行为,诸如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实施还尚不至危及到该航空器安全的暴力(谋杀、伤害、绑架、劫持人质)的行为,严重妨害机组人员正常活动的行为等。这类犯罪,虽然不直接危及到航空器的安全,但是也直接破坏了国际民用航空的正常秩序,因而也是一种破坏国际民用航空秩序的犯罪。

    我国的劫持航空器罪与上述第一种犯罪相同,而不包括后两类犯罪。那么出现了后两类犯罪行为后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对于不是出于劫持的目的,故意或过失损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航行设备,以致航空器不能飞行或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应分别适用刑法第116条、117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而不宜认定为劫持航空器罪。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航空器内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手段抢劫财物的,不论是否致人重伤、死亡,因航空交通的特殊情形,都可能危及飞行安全,因此,应认定为抢劫罪,并适用刑法第26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三)本罪的管辖权问题

    1987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我国先后加入了《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东京公约》的规定主要是以所谓旗帜法为依据的,也就是说,管辖权由航空器登记国行使。但《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均规定了普遍管辖原则,要求缔约国对公约规定的罪犯或起诉或引渡。

    普遍管辖原则,亦称世界主义原则,是指对于某些危及人类安全的国际犯罪,不论犯罪人国籍如何以及犯罪地何在,也不论侵犯了何国利益,世界各国均对其具有管辖权。对于劫持航空器罪,我国及其他各缔约国均可以根据国际公约规定,不论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在何地,也不论犯罪人国籍如何,只要犯罪人在本国境内,就可以对其行使刑事司法管辖权,并依照本国法律予以惩治。应当强调的是,根据三个国际公约规定的原则和基本精神及我国刑法规定,凡劫持我国航空器进入他国的,我国仍对犯罪分子具有刑事司法管辖权,有关国际或地区的司法当局应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引渡条款予以配合。

    所以,对于本罪的罪犯,在下列情形下,我国有权行使管辖权:

    (1)在我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犯本罪;

    (2)在里面发生犯罪的航空器,在我国领土上降落而嫌疑犯还在该航空器内;

    (3)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犯有罪行而租机人在我国有主要营业地,或无主要营业地而有永久住所。

    我国对罪犯实施管辖权,就应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即根据本条规定定罪量刑。根据上述公约,即便不属于前述的三种情形,如果犯本罪的嫌疑犯进入我国境内,我国不予引渡时,也应行使管辖权,依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查看详细>>
  • 劫持航空器罪量刑标准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查看详细>>
  • 劫持航空器罪立案标准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足以危害共安全的,应当立案。

    查看详细>>
  • 劫持航空器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失效)为了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维护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特作如下决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查看详细>>

我要提问 提交

2024-05-11 16:05:34

我一个姐夫欠我一千五,现在发信息不回打电话是空号,怎么能要回来

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最近回复:

你好,你有什么法律问题具体沟通,不合理可以诉讼的

2024-05-11 10:39:00

抢劫罪案件被法院退回怎么处理

最近回复:

解析:若被害人主张无能为力,这实际上是合理的。由于程序上的必要,刑事诉讼案件中将案件发还至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补充侦查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种操作往往是鉴于检察机关认定案件的具体情节不够清楚或者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指控。然而,在经过补充侦查之后,如果犯罪事实已经得到明确证实,并且证据确凿且充足,那么仍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起诉的,可以依法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对于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其所在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需要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提出明确要求。对于非法取证行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2024-05-11 10:24:00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有多大

最近回复:

解析:在我国,实际出资人可能无权直接操控股权,存在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风险:首先,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和否认;其次,显名股东有可能故意侵犯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再次,隐名股东可能面临着确认其股东身份困难,以及无法向公司主张自身权益的风险;此外,显名股东的债权人也可能对显名股东所持有的股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后,还可能存在其他尚未预见的风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4-05-11 09:53:00

社区工作者如何处理高空抛物

最近回复:

解析:高层建筑上的物体坠落,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物遭到损毁,这是一种在民法范畴内被定义为侵权行为的不法违规行为,肇事者必须为此类事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这种行为引发了受害者的死亡,那么施害方就可能面临过失致死罪名的指控,使得此类行为升级成为犯罪行为,施害方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2024-05-11 09:14:00

取保候审警察通知再去录口供可以保持沉默吗

最近回复:

解析:在正常情况下,只要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人并未违反相关规定,且其取保候审期限尚未届满,那么便不会遭受监禁之苦。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者应始终保持可达性以便随时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唤,此乃其作为公民理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至于司法机构何时进行传唤,并不固定,但其目的主要在于对案件进行深入核查,弥补案件在细节方面的不足,以及有必要时为证词笔录的制作提供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024-05-11 09:08:00

持续性还款的定义是什么

最近回复:

解析:还款协议无疑具备法律效力。此类协议系属于契约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只有在符合了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力。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首先,签订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必须拥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协议的内容必须是由协议签订人的真实意愿所表达出来的;最后,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若在还款协议书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应偿还的款项金额,那么凭借这份还款协议便可进行诉讼,只要满足了相关的起诉条件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2024-05-11 09:04:00

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怎么处罚

最近回复:

解析: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而故意持有毒品且数量达到一定标准的行为,将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加以惩治;而对于有目的性的运输毒品的行为,则按照“运输毒品罪”进行刑罚裁定。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两种犯罪会被合并判处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个人非法持有鸦片的重量已达一千克以上,或者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的剂量已达五十克以上,又或者涉及到任何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情况,那么他将会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然而,如果非法持有的鸦片重量仅为二百克以上但未满一千克,或者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的剂量仅为十克以上但未满五十克,或者涉及到任何其他毒品数量较小的情况,那么他将会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同时也需要缴纳罚金。若情节严重者,其刑期将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同时仍需缴纳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05-11 08:58:00

抢夺和抢劫的量刑区别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解析:关于抢劫与抢夺之间的差异可以罗列为以下几点:首先从客体要件来看,抢劫所针对的主要是他人的人身权利以及与人身紧密相连的财产权利;而抢夺则是非法剥夺他人财物所有权的行为,其主要侵害的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人和合法占有人的财产权益。其次,从犯罪客观方面的角度来看,抢劫行为表现出更为明显的暴力性及强制性特征,通常伴随着对被害人身体或心理上的强制,甚至可能导致被害人受到人身伤害或生命危险;相比之下,抢夺行为则更注重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权,往往不会对被害人造成直接的身体或心理伤害。第三,从表现形式上看,抢劫行为通常会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使被害人无法反抗从而实现对财物的非法占有;而抢夺行为则更多地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等方式,使被害人来不及反应便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权。最后,从犯罪动机来看,抢劫行为的动机往往较为复杂多样,既包括经济利益驱动下的贪婪欲望,也可能包含报复、泄愤等情绪因素;而抢夺行为的动机则相对简单明确,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物。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法律对于抢劫罪的构成并未对抢劫财物的数额、情节做出具体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判断是否构成抢劫罪时无需考虑这些因素。在实践中,如果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那么就不能仅依据其行为性质将其归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罚,同时也不应将其视为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数罪并罚,而是应当根据案件事实情况,以抢劫罪作为唯一的定罪量刑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024-05-11 08:44:00

实习证明可以空壳公司吗

最近回复:

解析:设立空壳公司实则为非法行为。从合法角度看,空壳公司或企业的正常运营并不涉及违法事项,但企业需每月依法进行零税申报,且每年年底亦须接受年检。若未遵循上述规定,公司或企业将可能被列入信用不良记录名单,并有可能面临执照被吊销的严重后果。关于空壳公司法人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如下:1、由于空壳公司无实在之资产,包括业务无法开展导致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全无,以及无需聘用雇员等情况,不少公司便利用其作为掩护,以逃避支付部分员工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法律债务。因此,尽管空壳公司法人并未实际出资或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2、刑事责任方面。此类责任源于空壳公司引发的“单位犯罪”问题。在此类案件中,“单位犯罪”不仅意味着需承担罚款等民事责任,更可能导致直接责任人或主要管理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直接责任人与主要管理者的法律地位与法定代表人相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