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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以下是对各种不同类型的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详细说明: 首先,当作者为个人且身为公民时,他们的著作保护期限将得到以下的保障: 即作者在世期间及其去世后五十年内; 而对于合作作品而言,它的保护期限延长至了作者终身及去世后五十年,并且是从最后一位离世的作者的离世日期开始计算。 其次,如果作品属于法人作品,那么它的保护期限将自作品首次公开发表之日起计算,并持续五十年。 若作品尚未公开发表,则其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也会受到保护。 再者,对于电影作品以及采用类似于拍摄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来说,它们的保护期限同样为自作品首次公开发表之日起计算,并持续五十年。 若这些作品尚未公开发表,则其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也会受到保护。 此外,对于那些作者身份不明确的作品,它们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自首次公开发表之日起计算,然而一旦作者身份得以确认,便将适用上述一般的保护期限规定。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限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一权利的保护期限自首次出版之日起计算,并持续十年。 然后,我们再来看看表演者所享有的表明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方面的保护期限,这一期限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只要表演行为发生之后的五十年内都能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对于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其保护期限自首次制作完成之日起计算,并持续五十年。 与此同时,广播电台、电视台所享有的转播、录制、复制自首次播出之日起五十年内的作品的权利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