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针对股权转让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如何处理进行具体规定。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却明确指出,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公司所有的财产来负担。 具体而言: 1.股东应按照其投入公司的资金份额对公司负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此,在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之后,公司所背负的债务仍然应该由公司所有的财产来承担。 2.若股东在出资过程中存在虚假出资或其他违法行为,则其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