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决定结束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程序时,通常情况下不需要对雇员承担任何形式的经济赔偿责任。
然而,根据相关法规和惯例,就职于此类已办理注销手续之企业的员工有权力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而言,当该企业员工在注销前的最后一家单位服务满一整年份的情况下,他们有权获得一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若在一起服务超过半年但少于一整年之时长,则按照一整年来进行计算;
对于那些为企业服务时间尚不足半年者,其仍然有权获得半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