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系指负责建设工作的相关单位(例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违背国家的相关标准、法规,且明显降低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行为。
这个罪名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此种性质的犯罪其侵犯的客体主要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财务与人身安全,同时还涵盖了我国的建筑管理制度。
其次,此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上述相关单位为载体,违反国家现行各项规定,导致工程质量显著低于国家标准,进而引发恶性安全事故。
其中,严惩这种犯罪行为的核心要素便是违反国家规定并最终酿成严重恶果。
在此需要特意指出的是,所谓的“违反国家规定”,应当理解为国防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领域的法律法规。
具体来说,常见于这类犯罪当中的建设单位的不当行为大致上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非理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大幅压低工程造价或刻意增建楼层,从而大幅度降低工程质量;
二是向施工单位提供劣质的建筑材料、构筑物配件和设备,然后强迫施工单位必须使用这些货品,由此引发工程质量的全面下滑。
再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特定化为单位犯罪形式,也就是只可能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工程监理单位来承担该罪责。
最后,这一类型的犯罪在主观层面上,表现出过失的态度,既可能是由于行为人疏忽大意的原因,亦或是自信过度的缘故。
这里所说的过失,实际上是针对行为人对于自身行为所诱发的不良社会影响的心理反应进行判断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